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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海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诉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享有管辖异议上诉权。从我国民诉法的立法本意分析,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文来看,管辖权异议对于指定管辖并不具有约束力。《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载明,上级法院对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而报请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管辖,且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并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原告:枣庄市海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北于村。
法定代表人:褚轶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历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
法定代表人:姬传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猛,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海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百劳务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峄城住建局)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海百劳务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6日,海百劳务公司与峄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峄城建筑公司)签订钢管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峄城建筑公司租赁海百劳务公司钢架管等设备,用于蓝水湾花园工程项目的施工。双方并对租赁价格、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海百劳务公司按约提供了租赁物。后由于工程无法进行,峄城区政府和峄城住建局决定该工程由枣庄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置业公司)接管开发18栋回迁楼建设工程,由峄城住建局支付峄城建筑公司拖欠海百劳务公司的租赁费。2012年9月16日,海百劳务公司与峄城住建局签订蓝水湾花园尾欠工程款垫付合同,合同约定,峄城建筑公司拖欠海百劳务公司租赁费755000元,由峄城住建局分三次垫付,2012年9月28日付30%,计款226500元;余款分两次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对撤出工地、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峄城住建局仅按约支付第一、二次款项,第三次款项302000元至今未付。请求:1.依法判令峄城住建局支付欠款302000元及违约金20万元和损失;2.诉讼费由峄城住建局负担。
被告峄城住建局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峄城蓝水湾工程施工中租用海百劳务公司脚手架,因施工方拖欠其租赁费。2012年9月16日,海百劳务公司(乙方)与峄城住建局(甲方)达成蓝水湾花园工程尾款垫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蓝水湾花园工程的建设进度,区政府研究决定接管由恒远置业公司开发的18栋回迁楼建设工程,交由区志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经初步审查尚欠乙方工程款755,000元,为确保工程顺利交接,甲方决定分三次垫付,第一次在中秋节(2012年9月28日)付款30%,计款226,500元,余款分两次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次、第三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双方签字后,乙方立即撤离工地,不得影响阻碍工程施工,否则视为违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峄城住建局按约将第一批欠款226,500元支付给海百劳务公司。2012年12月19日,根据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蓝水湾花园工程尾款垫付合同以及区政府的决定,恒远置业公司与海百劳务公司双方对10栋楼钢管租赁费进行了审计核算,至2012年8月30日,共欠海百劳务公司租赁费528,507. 52元。但峄城住建局未按约偿还海百劳务公司欠款,现尚欠海百劳务公司302,000元未还。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海百劳务公司与蓝水湾花园工程施工人签订的脚手架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施工人拖欠海百劳务公司租赁费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峄城住建局自愿接受施工人的债务,并经债权人海百劳务公司同意,即施工人与峄城住建局之间的债务转移业已成立。峄城住建局即负有按债务转移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海百劳务公司租金的义务。而峄城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履行支付海百劳务公司租金的义务,应承担违约的全部民事责任。海百劳务公司要求峄城住建局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在该债务转移合同中,峄城住建局负有的仅是以给付金钱为履行内容的义务,双方约定的2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偏高,应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枣庄市海百劳务有限公司钢管租金3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峄城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不当。1.一审剥夺上诉权,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峄城住建局接到市中区法院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无论从海百劳务公司所在地还是从合同履行地来看,本案都应当在峄城区法院审理。而且,海百劳务公司也曾经在峄城区法院起诉过,由于海百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审计结果难以判决而撤诉。2016年5月3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40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峄城住建局的管辖权异议。峄城住建局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呈交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剥夺了峄城住建局的上诉权,以峄城住建局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出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于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另外,(2016)鲁040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虽说明本案是由枣庄中院指定管辖,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将中院指定管辖的裁定送达给峄城住建局。退一步讲,本案即便是枣庄中院指定管辖,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于指定管辖,禁止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因此,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峄城住建局因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依法享有的上诉权。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支付租金的条件尚未形成,峄城住建局不应支付租金。2012年9月16日,峄城住建局与海百劳务公司签订的蓝水湾花园尾欠工程款垫付款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第二、三次付款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既然双方已经同意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就应当等待双方进行委托审计,待审计结果作出后再协商支付租金的事情,在本案中海百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审计的证据,无法确定最终的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条件未达到,峄城住建局不应当支付租金。一审法院明知道租金支付应当以审计结果为准,却直接判决。3.一审判决峄城住建局向海百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明显过高,要求依法予以降低。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裁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审,或者依法判决,驳回海百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海百劳务公司承担。
海百劳务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程序和实体审理均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峄城住建局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正常情况下应当是由峄城住建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是经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且法院已告知峄城住建局。其不顾一审法院的告知,执意提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就是想拖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且裁定书中也没有告知峄城住建局可以上诉。指定管辖是海百劳务公司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层层上报,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2. 海百劳务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七份证据,每一份证据都环环相扣,印证了所欠款项准确无误,其中峄城区法院(2011)峄商初榴园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所欠工程价款是810966元,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第三份证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记载了欠款810966元,再加上其他的欠款440907.52元,合计为1251873.52元,这两份证据是互相联系、相互印证的,因此才形成了峄城住建局与海百劳务公司在2012年9月16日签订的垫付款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2012年12月19日形成了结算清单,进一步明确工程款及租赁费总数、每期欠款数额、峄城住建局归还的数额,峄城住建局所欠的款项是具体明确且肯定。所谓审计是价款无法确认,或者双方有争议、矛盾的情况下才进行审计,既然数额是明确的,因此不需要审计。退一步讲,即便第二、三次付款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峄城住建局已经履行了第二次付款义务,说明其放弃了审计事宜。从签订垫付款合同(2012年9月16日)至一审海百劳务公司诉讼(2016年4月份)近四年的时间,峄城住建局一直没有提到审计的问题。3.有关违约金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垫付款合同约定,峄城住建局应当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过高,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判决。一审时,海百劳务公司提交了银行贷款凭证及贷款的相关证据,说明由于峄城住建局的违约给海百劳务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峄城住建局支付褚济国22.65万元;同年12月31日,支付褚轶清22.65万元。海百劳务公司认可收到峄城住建局支付的上述两笔租赁费。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本案是否存在剥夺峄城住建局管辖权异议上诉权及违法缺席审判的情形;2.本案所涉租赁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一审调整违约金是否得当。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中,海百劳务公司因担心峄城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会受到相关部门干涉,作出不公正判决,故提出管辖申请,要求峄城区法院回避,由其他法院审理。峄城法院进行审查后,送交本院指定管辖。本院指定市中区法院审理后,峄城住建局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制作了(2016)鲁040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根据枣庄中级法院的指定,市中区法院享有管辖权,并驳回峄城住建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峄城住建局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撤销(2016)鲁0402民初3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峄城区法院审理。市中区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峄城住建局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剥夺了其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对此本院认为,从我国民诉法的立法本意分析,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来看,管辖权异议对于指定管辖并不具有约束力。从诉讼文书样式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已于2016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样式明确说明上级法院对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而报请指定管辖的,裁定指定管辖,且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并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综上分析,对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享有管辖权异议上诉权。本案指定管辖发生在《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之前,民诉法并未规定指定管辖需要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且市中区法院已告知峄城住建局本案系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而一审法院并不存在剥夺峄城住建局管辖权上诉权的情形。峄城住建局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市中区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海百劳务公司与峄城住建局签订蓝水湾花园尾欠款付款合同,约定余款分两次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次、第三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峄城住建局主张,海百劳务公司应出具专设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对账结果,因而支付租金的条件不成就。海百劳务公司主张,付款合同约定的审计是由发包方与海百劳务公司进行对账核算,无需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且经过对账已形成具体准确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对于付款合同中约定“审计”的真实意思产生争议。本院认为,从本案租赁费的形成过程分析,2011年7月22日,江苏屹峰公司与海百劳务公司签订了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海百劳务公司出租钢管脚手架,每平方米按38元计算,预计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左右等内容。2011年10月26日,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海百劳务公司就2011年10月25日以后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32944.04平方米,总造价为1251873.52元,江苏屹峰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为810966元。且该数额已经(2011)峄商初榴园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2012年9月16日,峄城区住建局与海百劳公司达成付款合同。2012年12月19日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海百劳务公司形成租赁结算清单。该清单所确定的租金数额即是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计算形成。本院对于该数额的形成过程进行质证时,峄城住建局的质证意见是诉讼代理人对该情况不清楚。本院限令其在五日内将落实情况提交书面说明,并告知逾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峄城住建局至今未提交书面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应视为峄城住建局对于该数额的形成过程无异议。综上分析,该租金数额明确,无需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从峄城住建局支付租金的情况分析,2012年9月16日,峄城住建局与海百劳务公司签订付款合同。2012年9月28日,峄城住建局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22.65万元。2012年12月19日,峄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海百劳务公司对账形成租赁结算清单,确定截止到2012年8月30日欠付租金528507.52元。2012年12月31日,峄城住建局第二次付款22.65万元。根据峄城住建局的主张,第二次付款的条件应由海百劳务公司出具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但是实际付款中,却未由专业机构审计而直接支付,而且支付的数额为22.65万元。继而说明付款合同约定的“审计”并非是需要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且峄城住建局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租金数额的确定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审查核算。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付款合同中约定“审计”的真实意思应为对账核算,并非由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本案付款条件成就,峄城住建局应支付欠付的租赁费。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参照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标准予以调整,即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一审法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予以确定违约金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峄城住建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变更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枣庄市海百劳务有限公司钢管租金3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均由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写人: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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