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全柱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2号
罪犯李全柱,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2020)鲁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全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2021)鲁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人李全柱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于2021年5月21日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一方、社会、国家造成的伤害,给自己的亲人也带来了巨大伤痛,我自己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失去自由,我十分后悔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在服刑期间,我能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改造成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改造中,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出现过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政治、职业技术等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科成绩均达到监狱要求。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时刻端正劳动态度,通过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劳动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347.6分,获得表扬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监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罪犯李全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