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执行义务,莘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11月,陈某某与张某某陆续从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赊购饲料,累计欠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2016年8月12日,莘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99653元及利息。陈某某、张某某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0 日,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6日,莘县人民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交出查封车辆。2017年6月14日,莘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陈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交出车辆。
2017年6月23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莘县公安局侦查,莘县公安局经侦查,认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5日,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并将其名下奔驰越野车过户给申请人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莘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谅解。2017年12月28日,莘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