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以车辆被别人开走为由拒不返还车辆,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车辆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刘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刘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告知、引导申请人徐某准备证据材料,提起刑事自诉。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8年3月,新泰市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执行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对拒执罪的追究、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此后同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起自诉维护权益提供了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