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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法小课桌】守护“家”的边界与温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8日

——关于婚姻家事纠纷中常见问题解析

 

罗法君:大家好!我是普法小助手罗法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近很多朋友留言问“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离婚时对方抢夺孩子怎么办”“丈夫给婚外异性转账能否要回”……别急!今天罗法君敲黑板开课喽,带领大家轻松搞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几个核心问题!

一、离婚分房大战:婚前加名、父母出资怎么算?

小明:我和老婆结婚时,爸妈给我买了套房,婚后加了她的名字。现在离婚,她非要分走一半,合理吗? 

罗法君:这得看具体情况!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

《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又要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在该种情形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举个例子:小花与小华婚前购房,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3:7,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应当如何分割?可以判决房屋归70%出资比例的一方即小华所有,同时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小华对小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30%。

敲黑板:新规实施后,婚后房产加名的意义已经不大,房屋还是归给予方所有,只不过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总之,《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以下是相关法条链接,有需要的小伙伴们可以详细阅读学习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假离婚真逃债:合法债务是你想逃就能逃?

网友“苦苦寻找”:我朋友说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借了我50万,转头就和老婆离婚,还把房子、车子全部给了老婆,却告诉我没钱还,这算不算假离婚呢?我该怎么办呢?

罗法君:法律上可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办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但别慌!如果对方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你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

举个例子:张先生负债后火速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全归妻子,自己则“净身出户”。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后,请求撤销张先生与其“前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仍将重新用于偿还债务!

敲黑板:《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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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抢娃大战:“角落里”的孩子,法律为你撑腰!

网友“无助的宝妈”: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前不久我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现在对方抢走孩子不让我见,我该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

罗法君:夫妻间矛盾冲突激烈时,有时会失去理智,甚至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敲黑板: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任何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违法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更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更不应演变为一场“以爱为名”的争夺战。每个孩子都值得在阳光下自由成长,而不是成为亲情撕裂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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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四、 夫妻财产保卫战:单方赠与有红线,不是想送就能送!

网友守护家庭:我老公背着我给“第三者”转了20万,这钱我能要回来吗? 

罗法君:当然能!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全部要求返还。

网友守护家庭:那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呢?

罗法君:记住这三点:1.火速取证,尽快查看转账记录、房产证及车辆过户证明等赠与凭证,同时还要留存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明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材料; 2. 查明身份,查明受赠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同时可将配偶列为第三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3.明确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相应的财产。

举个例子张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在直播间认识了某女直播并频繁打赏,后来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李先生为维持二人亲密关系,累计向其转账50万元,张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女直播需全额返还赠与款项!

敲黑板: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给“第三者”买房、买车、转账以“分手费”“补偿费”名义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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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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