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保证指南,带您了解保证的“正确打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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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7日 | ||
“老铁,找我啥事?担保?签个名就完事是吧,走着” Years later…… “啥?我就签名担保是不假,可签字时候啥也没看啥也不懂,我一分钱也没用,还得替他还钱?” “做人要讲义气,你帮我一回,我帮你一回,抹不开面子就签字了,现在也联系不上他,我的银行账户还被冻结了。” 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好朋友”?是不是也曾被这样的言辞“PUA” 今天,小闻问了很多问题,这份根据《民法典》及《解释》梳理的自然人保证指南带大家了解保证的“正确打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小闻:什么是保证合同? 法官: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小闻:在日常生活中,保证合同形式有哪些? 法官:1.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该保证合同中签章捺印。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签章捺印。 3.保证人单方作出书面保证,债权人接收并无异议的,保证人在该书面保证“保证人”处签章捺印。 【敲黑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小闻:签字时应注意什么? 法官:签字时需明确担保数额、保证方式、担保期间及各方的偿还能力,不能轻信对方承诺,作为保证人签字前应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小闻: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务首先应当由债务人自己履行,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即对债务人取得追偿权的保证方式。 【敲黑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小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太好区分,我该如何识别呢? 法官: 1.有约定的从约定 (1)约定保证方式比较明确,如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则无从争议。 (2)没有明确写明保证方式,则需要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保证方式,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举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和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表示,则应将保证方式认定为一般保证。 举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和有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先诉抗辩权的规定,而是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则应将保证方式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适用一般保证。 在通过保证合同内容难以确定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合同中的文字表述中有些条款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有的条款又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关于减轻保证人责任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该约定情形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即认定为一般保证。 【敲黑板】 《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小闻:我想知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免除吗,不可能签一次字就一直担责吧? 法官:并不是说在替他人担保后一定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定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 1.约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1)视为没有约定情形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视为约定不明确情形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 2.法定的保证期间 法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方式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方式。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敲黑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小闻:保证债务也有诉讼时效吗?如何确定? 法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会导致保证之债的出现,保证之债与普通的债务无异,亦存在时效问题。 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制度的使命完成,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敲黑板】 《解释》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小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追偿权吗? 法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1.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1)原则上,保证人之间不能追偿。 (2)例外情形: ①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②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③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捺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敲黑板】 《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闻: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是否溯及其他保证人? 法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闻:债权人起诉或申诉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有什么影响? 法官: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能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属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敲黑板】 《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小闻: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不能据此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除外。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或是碍于情面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让自己承担风险,陷入困境。但为人提供担保有一定风险,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要注意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注意担保的金额及担保方式,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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