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201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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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1日 | ||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效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同时解决审判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 专业法官会议是审判业务咨询机构,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合议庭评议案件提供参考。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独任法官及执行员仅具有指导性,不具有约束力。 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1、合议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与本院、同级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3、根据院长指派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裁判和其他审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领域分别设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立。 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领域的法官组成,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由院长在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中指定。 四、议事规则 1、审管办负责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安排议项,作好记录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2、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审判长报请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决定; 3、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向专业法官会议提交讨论的问题说明; 4、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应当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争议焦点和倾向意见并说明理由; 5、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在会议上应当客观、公平、独立、平等发表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由主持人归纳多数意见形成咨询意见,但少数意见应当充分记录在案; 6、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决定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的,审判长应当向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说明理由。合议庭或者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以按照程序提交院长决定。 五、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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