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依法追缴!670万元执行款顺利到位! |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 ||
|
2018年,刘某向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借525万元。后李某意外去世,乐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刘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继承人陈某偿还借款本息,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乐某公司及陈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立即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李某去世后,其遗孀陈某实际控制乐某公司,且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连续两年时间,巨野法院多次前往乐某公司调查、拘传其法定代表人,但执行工作始终毫无进展。随后,法官通过翻阅本案先前的卷宗,发现了一条关键线索:乐某公司承接了B公司两项工程,B公司需支付工程款。2024年,法院裁定冻结该笔债权,但B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双方未经过结算,目前仍未确定需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付款时间。 通过与刘某交谈,法官发现,B公司存在替乐某公司隐瞒收入的可能。为了查清B公司到底有没有支付乐某公司工程款,法官向刘某的律师出具了律师调查函,委托律师前往B公司调查银行流水。律师成功查实:B公司在法院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书后,累计已向乐某公司支付了750万元。 手握银行流水这一关键证据后,法官携证据与刘某及代理人前往B公司法务部核实,询问法务部主任其有无收到法院出具的冻结债权裁定书、有无向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起初B公司拒不承认,但见到确凿证据后,只能含糊承认,并在一周后向我院邮寄正式回函,确认已向乐某公司支付750万元的事实。 依据对其法务部主任的询问笔录和回函,法院第一时间向B公司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B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十五日后,B公司未主动将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了750万元限额内,包含本息、诉讼费等在内共670万元到法院账户,并预留十天异议期,B公司未提出异议,款项最终发放给刘某,历时两年多的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成功执结得益于两大关键举措:一是律师调查,有效弥补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快速锁定财产线索;二是依法追缴擅自支付款项,对协助义务人无视法院的冻结债权裁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故法院可以就协助义务人擅自支付的部分,要求协助义务人清偿。 |
||
|
||
| 【关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