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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网上投保,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网上投保半小时不到,到了保险理赔却困难重重,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究竟告知到哪个程度才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张剑锋法官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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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王某至医院就诊,根据病理检查报告显示,王某被诊断为:(左肺上叶结节)浸润性腺癌,后经治疗出院。2023年7月10日,王某女儿小王作为投保人,以其父亲王某为被保险人,通过手机于网上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24年6月13日,小王为上述保单续保,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7月11日零时,保险期间为1年。

  其中,在上述保险单的健康告知栏中约定: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肿物或结节:肺部结节/肿块/阴影/磨玻璃影……。另加黑加粗字体注明:投保人已确认被保险人无健康告知所述情况。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电子投保记录显示,在投保页面有加黑加粗字体 “请确认被保人王某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另有不同颜色字体下方提示“重要,本产品对健康/职业等状况有一定要求,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状况,并如实告知”。问题部分“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肿物或结节(字体加黑):肺部结节/肿块/阴影/磨玻璃影……”,页面最下方有“有部分问题”、“确认无以上问题”两个选项,投保人选择了“确认无以上问题”选项。

  2024年6月13日,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4年6月24日,保险公司向小王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一份,载明:经公司审核确认,此次就诊病历显示1年前因胸闷、憋喘在当地医院行胸部CT检查符合慢支、肺气肿、肺气囊 CT 表现;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右肺条索影,慢性炎症或陈旧性病变可能,违反健康告知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次理赔不予赔付,并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费。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治疗费用及确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投保人小王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保险首次投保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而王某于2023年5月6日在某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显示,已被诊断为……2、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考虑炎性、增殖灶……。但投保人小王在初次投保及续保中,对于投保单中反映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内容,涉及“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的选择中,均选择了“确认无以上问题”选项。

  根据现有保单及投保记录显示,保险公司已就上述事项通过字体加黑、加粗、变色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投保人小王应当知晓其在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却对王某患有“双肺多发微小结节灶”的情况并未提及。小王作为王某之女,对于其父亲王某因病诊断的情况应当是知情了解的。因此,对于小王以其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且其父亲王某在2023年1月的体检中并无问题,故小王对父亲王某病情并不知情,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因小王在投保案涉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对该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支付治疗费用,并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健康保险合同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终身续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网上投保虽然方便,但是必须做好充分的提醒和解释功能,尤其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针对健康告知内容应当如实告知,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了解保险保障及不保障的范围,以免“买了保险却不保险”的情况出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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