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利率0.02%,法院如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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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6日 | ||
借条上清楚的写着“月利率0.02%”,原告王某却称系因笔误书写错误造成的,实则为双方约定月息2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官又会如何判呢?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25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5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5000元,月利率0.02%,2022年12月5日归还本息,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0.02%,即年利率0.24%,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按照年利率14.6%计算,2024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参照LPR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借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0.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借条中,利率约定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相较于口头约定,更能准确、稳定地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不易受到记忆偏差、主观因素等影响。 在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中,人们通常会在借条中明确利率等重要条款,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习惯。借条中的利率约定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本案所涉借条书写的“月利率0.02%”,虽不合常理,但如无确凿证据一般不能推翻。因此,如果借条中的利息书写有误,且被告不予认可,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一步举证,如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其相应的诉求是不予支持的;相反,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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