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野县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执行 > 案例指导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有效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手头没钱

  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

  注意了!!!

  这样做在法律上行不通。

  借款合同还会被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111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自身名义从银行贷款本金490000元,出借给被告,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26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0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2023年3月13日,原告自A银行贷款30万元(银行贷款放款附言为购车),同日,原告将该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全部交付于被告,2024年6月14日,原告再次将自B银行贷款的190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付于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并出借给李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李某应向原告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款项49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起的纠纷。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当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以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转借他人,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将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虽然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出借人作为银行贷款的债务人,对银行仍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一旦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出借人将陷入“银行债务缠身、追偿本金无望”的双重困境。同时如果以转贷为业、金额巨大,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