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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3·15丨直播买到了未经检疫的羊肉,如何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6日

  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快速发展,生鲜食品成为直播热销品类,极大便利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因部分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合规经营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纠纷频发。一起来看巨野法院高圣军法官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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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日,原告李某通过网络直播,在当地被告处购买羊肉,原价支付999元,经实际称重后商家退款220元,实际消费779元,商家向李某开具金额为780元的发票。

  原告收货后发现,购买的羊肉未加盖检疫印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原告随即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经立案调查,被告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查验义务,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权与合法财产权益,且存在消费欺诈情形。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从源头化解纠纷,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释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与直播带货经营规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网络直播销售食品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检疫合格等法定义务,严禁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制品;消费者在网购生鲜食品时应注意查验检疫证明、留存消费凭证,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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