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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影响土地使用,法院:应当清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8日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本是千古佳话,但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屋毗邻的邻居却因为道路通行、杂物堆放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合法租用的地块被邻居占用,能不能要求邻居及时清除杂物,请看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张剑锋法官审理的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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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均系同村村民。原告王某于2022年5月3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5月3日经村民支会商意,对村西南街北一处空宅公开招租。宅基座落东是胡同、南是大街、西是路、北是田某,合同期为三年,租金一次交清。”

  原告依据合同租赁该地块,后邻居田某在原告租赁的地块上存放杂物、停放车辆,影响原告使用该地块,多次沟通后,田某仍未及时清除,2025年3月,原告将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及时将堆放物品及时清除,保障租赁地块的正常使用。

  法院审理

  被告田某是否应当清除案涉地块上堆放的杂物,保障原告王某能够正常使用案涉地块。

  原告王某承租案涉地块后,合法占有、使用该地块,现被告田某在案涉地块上堆放砖头、废旧车辆等杂物,对原告使用案涉地块造成了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被告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对其宅基使用的妨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田某应清除其在案涉地块上堆放的砖头、废旧车辆等杂物。

  判决:由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其南门南边的砖头、废旧车辆等杂物。(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六尺巷的美谈彰显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互有摩擦,法律虽是维护权益的武器,但互相包容才能让邻里关系更加和睦。

  在农村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生活安定。邻里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倡导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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