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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满装修质量要求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2日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对装修质量不满意,要求赔偿”的情形,那么,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呢?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光浩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从事装修工作,刘某经营蛋糕店。2023年9月刘某将蛋糕店室内装修交由王某施工,刘某于2023年9月27日微信转给王某10000元,装修工作接近尾声时,刘某让王某列出装修清单,2023年10月19日王某将装修清单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装修清单明细显示共计30367元,刘某于2023年10月26日微信转给王某10000元。剩余装修款10367元,刘某未支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付原告王某装修款10367元。后刘某以王某装修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20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对原告刘某提出的“桌子及柜子”的台面认可有问题可以维修更换,“收口条缝”可以为其维修,对原告提出的装修隔断、吊顶、铝合金门的质量问题,因已交付使用且时间长达一年多,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维修或者更换,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院可以酌情认定价款,对于上述“桌子及柜子、收口条缝”质量问题法院酌情认定500元。对于原告所称装修隔断、吊顶、铝合金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并不认可且已交付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装修隔断、吊顶、铝合金门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赔付原告刘某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装修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标准,验收流程及质保期限等,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承揽人,消费者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固定证据,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难以界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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