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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拉架被误伤,朋友拒不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好心为朋友拉架,自己却受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朋友却拒不赔偿,法官如何判?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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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某天,谭某与王某驾车因别车而发生纠纷,双方引发辱骂殴打行为,谭某的同行人员李某紧急拉架。最终王某、李某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纠纷发生后,当地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王某的同行人员高某于2024年9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涉及本案原、被告的协议内容为:由被告谭某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共计15000元,因谭某经济困难,谭某当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欠李某赔偿款15000元于2024年9月21日起两个月内偿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该赔偿款,逾期部分除偿还本金外按当月银行利率计算作为另付的违约金并承担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后经李某催要,谭某未偿还。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因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款15000元。

  原、被告约定了支付赔偿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因欠条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谭某于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谭某支付原告李某律师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参与拉架的原告李某和被告谭某系好朋友,此次事件的发生,因琐事而起,且李某与谭某在事发前无任何其他纠纷。无论从朋友的角度,亦或是普通人的视角,李某为防止谭某与案外人矛盾升级而积极劝阻进行拉架,意图是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此外,拉架行为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提倡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以及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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