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野县人民法院
智能检索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 执行案件

聂景全与许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2日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巨执异字第707-1

异议人(被执行人)许倩,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聂景全,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大谢集镇

本院在执行聂景全与许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倩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聂景全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我没有接到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法院开庭审理时间我不知道。申请人所诉标的借款50万元我根本不知道,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我无法对落款常峰(异议人之夫,已故)的借据进行质证,也无法进行申辩,剥夺了我应有的权利。请求依法终止执行,我将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查明,2012年5月28日,本院受理聂景全诉许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6月2日,本院以法院专递邮寄方式向被告许倩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特快专递详情单编号EY365824058CN,被告许倩本人于2012年6月4日15时03分签收了此件。2012年7月2日,本院按照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聂景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许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2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2)巨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许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聂景全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许倩负担。2012年8月28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告许倩邮寄送达了(2012)巨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特快专递详情单编号EY365824733CN,被告许倩本人于同日签收了此件。在上诉期内,原、被告未提起上诉。2012年10月19日,权利人聂景全依据生效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聂景全诉被告许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内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异议人许倩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异议人许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缺席判决,符合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并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异议人邮寄送达了该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异议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本院提起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许倩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

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磊

审 判 员    王冰心

审 判 员    李兴奎 

一四年一月十七

书 记 员    曹爱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