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违约金,有上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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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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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拆借十分常见,很多人为了确保借款能按时归还,会在借条中约定一笔“违约金”,来防止对方逾期还款。然而,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违约金设置了“天花板”。 近日,巨野法院麒麟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4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双方达成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王某,身份证号:372926***乙方:冯某某 乙方借甲方人民币,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借甲方人民币贰万元整…三、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四、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按约定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3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附:1、乙方于2012年7月14日9时4分,已实际收到本合同约定借款贰万元整(¥20000.00)。…甲方签字:王某 电话:61*** 乙方签字:冯某某 电话:153*** 担保人签字:姚某某 电话:152***…”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因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适用双方借贷关系发生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辩称通过姚某某向原告借款已支付姚某某12个月利息,每月1000元利息,并将20000元借款偿还姚某某,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原告表示未收到上述款项,因此,对被告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 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30%即6000元,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 法官普法 很多出借人认为,借款时约定的违约金越高,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就越强。但实际上,法律对民间借贷中的总利息成本(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有着明确的“上限”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四倍。简单来说,无论出借人在借条中写了多少种费用明目,比如“利息”“罚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总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出借人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不能单纯依靠“天价违约金”来防范风险。可以合理约定借期内利息,在LPR四倍范围内设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年利率,这既是对资金占用的合法对价补偿,也能有效增加借款人违约成本;另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时,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增加债权实现渠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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