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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拒执丨巨野法院当庭宣判第二起拒执犯罪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司法的权威源于敬畏。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文本,裁判也非一纸空文。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各种方式规避、抗拒执行,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今年以来,我院已审结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对失信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彰显了司法部门破解“执行难”、捍卫法律尊严的坚定决心。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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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被告人李某芹工程款105万余元及利息。2017年12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芹、刘某站、李某娟等人对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工程款105万余元及利息予以平均分配。2018年1月3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将该民事判决书送达李某芹。后李某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因李某芹未履行义务,刘某站、李某娟等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巨野县人民法院向李某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李某芹于2023年2月2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17日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分别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查,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芹自行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年某公司向李某芹转账共计60万元,被李某芹用于还账、日常支出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打击拒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芹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是法院的重要职责。我院将持续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此,我院郑重敦促所有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悬崖勒马,立即主动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共同营造“尊重司法、敬畏法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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